申请人:北京云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5141号“朗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900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