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59569号“天球TIANQ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8425号商标期满未续展,第30767702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7993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