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石玉龙
申请人因第6361560号“T&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573号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授权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在指定期间内,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授权人与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W15办公楼装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对应发票;2、被授权人与天津港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签订的《第五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展场展馆工程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提交了申请人与被授权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其余证据与复审证据1、证据2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20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室内装璜;清洁建筑物(内部);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洗;建筑结构监督;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轮胎翻新;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被申请人对“建筑施工监督”服务提出撤销申请,本案复审服务为“建筑施工监督”服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在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对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可证明复审商标已许可给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证据1显示被授权人服务范围“天津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W15办公楼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以及招标代理工作”,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合同左上角页眉处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2显示被授权人为第五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展场展馆工程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为该项目提供建设管理工作,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左上角页眉处显示了复审商标,发票证据可证明该合同已履行。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