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79122号“桃园车YOU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0270号“T YOV”商标、第11971180号“YOU惠”商标、第10112028号“YOU”商标、第17525924号“YOU”商标、第13757829号“YO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02432号“YOU IBM”商标、第17525996号“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YOU 惠”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