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陶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9687号“IMPERIAL BATHROO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34779号“御膳家品 IMPERIAL SUPPL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MPERIAL BATHROOMS”的显著认读部分“IMPERIAL”与引证商标英文 “IMPERIAL SUPPLIES”的显著认读部分“IMPERIAL”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洗涤槽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沐浴用热水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