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杰诚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5日对第24893734号“深钻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很高信誉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099号“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第1642024号“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第3220010号“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第3494328号“钻石DIAMOND及图”商标、第7640408号“钻石牌”商标、第15522046号“钻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傍名牌行为,申请人“钻石”商标是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其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对于引证商标知名度理应了解。被申请人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申请人“钻石”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严重损害申请人商业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复印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清单;
3、所获荣誉证书;
4、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日光灯管、排气风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11类电风扇、电煎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深钻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中文“钻石”,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风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