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72090号“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的延伸注册,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59882号“顾家厨宝 GJCB”商标、第45419441号“顾家家居 kuka”商标、第35418776号“顾家晾衣”商标、第15816926号“顾家厨宝 GJC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四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73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3、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75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顾家”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中文“顾家家居”、“顾家晾衣”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栓;龙头防溅喷嘴;龙头(管和管道用)”等第1108(一)群组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金属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防栓;龙头防溅喷嘴;龙头(管和管道用);旋塞(管和管道用);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中央供暖散热器用增湿器;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引水管道设备;喷水器;压力水箱;散热器(供暖);龙头;自来水龙头垫圈;水管用混水龙头;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进水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地暖装置和设备;水塔;暖气片;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气门;水暖装置用管子水门;水暖装置用管子水嘴;水暖装置用管子三通;水暖装置用管子四通;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水暖装置用管子箍;水暖装置用管子补芯;柔性管(洗涤槽管子装置部件);柔性管(淋浴器管子装置部件);柔性管(浴室管子装置部件);柔性管(水池管子装置部件);地暖设备;坐浴盆用水龙头;空间供暖装置;工业空气调节用散热器;水龙头水量控制阀;水龙头;自动水龙头;龙头把手;盥洗盆用水龙头;喷泉式饮水器;厨房水池用喷洒龙头;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洗涤槽用单杆水龙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