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一忱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46096号“一忱化工 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2396号“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含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涉服务只是其所有人作为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保护,并非实际经营所需。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 YC”与引证商标“ YC”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助剂;印染用保险粉;生产染料用化学试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