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炽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隶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27707号“SERAP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8812号“六翼天使 SERAP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念珠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学教具、卡纸板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