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阳市天禄装饰板材厂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恒信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48899号“天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81753号“天禄及图”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