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轻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603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84988号“ALADINYIDO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89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89959号“TIME DESIGN LOVE IN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84909号“ALADINYDO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891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且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2021年5月27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训练服务以外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准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