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方缘红木文化艺术馆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62735号“方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第7587678号“芳缘婚纱 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