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杭都瑞康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70473号“一品瑞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86721号“一品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7826号“一品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78700号“瑞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8660号“瑞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150191号“瑞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一品香”、引证商标三、四文字“瑞香”,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职业介绍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广告代理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