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倍始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75360号“TA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20864号“塔兰 TALANT特”商标、第14616620号“拓朗 TOL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TALANG”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TALANT”、“TOLANG”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均无一般消费者认知的确切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包;伞;宠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宠物服装;书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