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常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8791号“常青园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第1362237号“常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2236号“常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07320号“常青花园 CHANGQING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