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发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88537号“快舒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快舒视”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快舒视”使用在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