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4113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3459号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
1、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2、申请人的参展信息;
3、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发布情况、内部刊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阶段提交的材料(均为复印件):
4、车间图片;
5、网页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其原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出租、审计等服务,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20日止。2008年11月26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广东好太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该商标获准将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中的许可使用合同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力较弱。证据2的展棚搭建合同中,申请人为服务接受方,其与本案待证事实不符;参展确认书虽于2020年1月8日签订,但展会时间为2020年7月8日至11日,不在上述指定期间,且在案缺乏相应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3中的广告合同及发票中,申请人为服务接受方,其与本案待证事实不符;内部刊物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4中的车间图片以及证据5中的网页信息截图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的事实。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