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润微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兴进
申请人因第11020639号“浮生若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2096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润微服装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未能按时提交证据,现补充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20年商标吊牌使用合同及发票;2、2020年商标包装胶袋使用合同及发票;3、在APP上关于商标使用商品的截图及网址。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3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裙子;大衣;内衣”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外套;裙子;大衣;内衣”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制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本案中,申请人在证据1、2中提交了吊牌、胶袋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上述合同及发票的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采购合同标有复审商标,同时申请人还提交了标有复审商标的吊牌图片,图片上标注了内衣尺寸。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内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外套;裙子;大衣;睡衣;旗袍”商品与“内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外套;裙子;大衣;睡衣;旗袍”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涉及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鞋”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在前述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