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高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秤星
申请人因第18325525号“高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683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万客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广州高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光盘):
1、复审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及收据;2、申请人对商标进行宣传的材料;3、申请人与其投资公司的结构图;4、申请人与肖波签署的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5、申请人与广州高盈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协议。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2、3内容大体一致。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予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万客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由原所有人转让至广州高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阶段证据1中提交的商标授权许可合同与收据的形成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及17日,非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证据2的宣传材料为无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据3的投资结构图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证据4中提交了与肖波签署的三份委托管理、经营公寓合同、与张耀凯签署的1份管理委托合同,上述合同均未出现复审商标,且也不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证据5委托采购协议所标注的注册号非本案复审商标,而且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票据对委托采购协议的履行情况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