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固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62063号“Y GUDE 易固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3427号“固得易”商标、第47770442号、第3109538号、第41449289号、第47770441号“易固德”商标、第21760442号“顾得GUDE”商标、第33668597号“GUDE”商标、第4317027号“固德GU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易固得”、“GUDE”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固得易”、“易固德”、“GUDE”、“固德”在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八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硅酮;混凝土凝结剂;活性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八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