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19820号“阿拉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502933号“阿拉丁资本”商标、第47321383号“阿拉丁电影”商标、第47298412号“阿拉丁电影院”商标、第47296431号“阿拉丁电影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已被驳回,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