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性对抗卡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耿文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7日对第35568972号“CARDS AGAINST THE OFFI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推出的“人性对抗卡牌”游戏已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卡牌游戏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11963号“C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高度近似商标,极易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已经形成以抄袭、抢注申请人“CARDS AGAINST HUMANITY”商标、制售假冒“CARDS AGAINST HUMANITY”纸牌产品、注册和使用于“CARDS AGAINST HUMANITY”结构近似的商标的非法牟利利益集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势必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游戏产品图片、网络截图;
2、申请人的部分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
3、申请人官网销售页面、亚马逊等网站的销售页面;
4、腾讯网等对申请人产品的相关报道;
5、淘宝网等有关销售假冒申请人产品的页面;
6、敦煌网发布的《新增品牌CARDS AGAINST HUMANITY通知》网页;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商标列表;
8、被申请人关联主体的行政决定记录、企业报告及现场照片等;
9、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和抄袭。三、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及其他权益。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视频游戏操纵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纸牌、游戏器具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义乌市文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申请人,2020年4月24日,公司进行了投资人(股权)备案登记,变更前股东为被申请人和耿留旭两人,变更后股东为被申请人一人。义乌市旭坤电子商务商行的经营者为耿留旭。
被申请人名下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第35346925号“CARDS AGAIEST HUMAUITY”、第35355130号“CARDS AGAIEST HUMAUITY”、第35354635号“CARDS AGAIUST HUMAUITY”、第35361498号“CARDS AGAIUST HUMAUITY”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处于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义乌市文九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注册了第9类第35161420号“CARDS AGAINST MUGGLES”、第41类第35183228号“CARDS AGAINST MUGGLES”、第42类第35162513号“CARDS AGAINST MUGGLES”商标,该三枚商标已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耿留旭名下注册了第28类第19281384号“CARDS AGAINST HUMANITY”商标,该商标已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义乌市旭坤电子商务商行名下注册了第35类第15489018号“CARDS AGAINST HUMANITY”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商号权,进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CARDS AGAINST HUMANITY”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视频游戏操纵杆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人性对抗卡牌(Cards Against Humanity)”是由申请人推出的一款卡牌类桌游游戏,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发行、销售,并推出了多种游戏版本,中国网络媒体如腾讯网、搜狐网等均对该卡牌游戏进行宣传和报道。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以认定耿留旭、义乌市旭坤电子商务商行、义乌市文九贸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关联主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反复围绕申请人独创性较强的“CARDS AGAINST HUMANITY”商标并申请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