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华杰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79860号“allgoodth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ALLGOODTHING”整体外观呈现为一个完整的臆造英文单词,无实义,并未包含具有描述性的内容,不具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基础,商标指向上不存在欺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自身创意,并非刻意使用美国货币图案,相关公众在识别过程中更注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整体性。申请商标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店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店面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全部 好东西”,其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含有与美元符号相同图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