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肇良
委托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66875号“汇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09484号“汇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会引起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