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宇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速(厦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00749号“好美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商标,申请目的为扩展商标保护范围,并且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有进行使用,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好美参”构成,其中含有“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