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依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伊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戚观兴)
申请人因第9793516号“SEVEN CAT 7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8784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在指定期间内未发现被申请人或许可他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和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复审商标档案、网络搜索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信息页面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淘宝网店铺和直播账户及内容截图、产品吊牌、微博账户认证及内容截图、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视频等光盘证据材料。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补充提交了部分经公证的微博页面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戚观兴于2011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袜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0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杭州伊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9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可知,杭州七猫服饰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14年2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戚观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微博截图中显示了在指定期间内附有复审商标的童装,微博账户名称为COCO公主屋的老大,根据提交的微博账户认证页面显示“COCO公主屋的老大”认证身份为杭州七猫服饰有限公司,根据查明事实2,杭州七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戚观兴,在上述证据材料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下,杭州七猫服饰有限公司对“SEVEN CAT”商标的使用行为系不违反原撤销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因此,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原撤销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童装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与童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可视为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也进行了有效使用,应予维持。
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腰带、围巾、手套(服装)、袜、帽、鞋(脚上的穿着物)或与之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故复审商标在这些商品上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
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童装、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