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87857号“W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L及图 49587857

阅读:109731 2021-08-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耀未来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方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87857号“W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70762号“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6083号“WL”商…

  申请人:常州耀未来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方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87857号“W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70762号“W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6083号“W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WL”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学、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以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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