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万晟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82151号“万里优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61501号“万里”商标、第33961564号“万里”商标、第14567137号“万里茶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的词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一个常用的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有显著性,并且商标中的文字在日常生活中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商标使用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在该项服务上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万里”,“万里”为我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