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雨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80366号“雨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7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在恒温器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度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恒温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