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873328号“鲤赞星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鲤赞星球及图 45873328

阅读:93274 2021-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宏集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73328号“鲤赞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1171号“八方渔蛋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79131号“渔鲜丰及图”…

  申请人:星宏集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73328号“鲤赞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1171号“八方渔蛋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79131号“渔鲜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23728号“鲤赞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三将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材料;2、星宏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注册人为星宏传媒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注册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鲤赞星球”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市场营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5873328号“鲤赞星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鲤赞星球及图 458733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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