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瑞凡轻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07372号“REAL FINE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61285号“LT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REAL FINE”可译为“真的好的”,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水晶工艺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排除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