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锦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34461号“大成锦一DACHENGJI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4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54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978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7056号“东方百脑慧DONGFANGBAINAO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94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74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95061号“长本CHANGB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准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