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旭阳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4日对第24319394号“黄道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黄道益”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65258号“黄道益”商标、第4941024号“黄道益”商标、第16239690号“黄道益”商标、第16239693号“黄道益”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试图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申请人为上海玖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玖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展示和宣传一种与申请人的知名商品“黄道益活络油”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黄道義活络油”产品。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在于攀附申请人的创始人黄道益先生。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商标注册证据;
2、引证商标来源于黄道益先生的姓名的证据;
3、在先决定书和判决书;
4、黄道益先生及申请人在1968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及销售的活络油产品的包装;
5、1982年5月24日香港税务局商业登记署颁发的“中国医馆制药厂”的《商业登记证》;
6、申请人在相关的报刊、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电视等发布的广告,部分产品宣传册;
7、《感谢捐献及证明书》、福幼基金会、快乐港仁宣传资料;
8、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公布的“黄道益”文字的商标记录;
9、报纸、网站等媒体对黄道益活络油的相关报道;
10、商标使用《确认书》、《经销协议》;
11、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的相关黄氏医药有限公司的更名记录;
1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关于广州维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资料;
13、香港出口证、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原产地证明等;
1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5月20日。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杀菌剂、人用药、药贴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黄道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黄道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十分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用药、杀菌剂、人用药、药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对“黄道益”品牌活络油进行了持续宣传推广,申请人的“黄道益”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