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口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55630号“O.X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4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29类在先注册了多件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均为象图形,二者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观察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肉”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并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