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7735号“LOVE ROSEON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0018号“LOVE ROSE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00740号“ROSE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正在办理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824号“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85086号“爱神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24618号“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78730号“五柏•抱槐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已经变更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已经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3层13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LOVE”,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箱出租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婚姻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箱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箱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