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市金龙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对第37074901号“鑫龙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第37074901号商标注销申请,2021年7月16日我局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7月27日第1753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