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一广毛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93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024号“ FUTURE 未来”商标、第8714491号“未来科技城”商标、第12630528号“夏日锋尚 UTURE ILOVE THE SUMMER BECAUSE OF FASHION SUMMER FENG及图”商标、第12673952号“FUTURE MOULDING及图”商标、第31450609号“未来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巾、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床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仍易被识读为“未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文字“未来”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