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国欣诺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沧州市华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26797号“挂满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2、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3181号“挂满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资料、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营养剂、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