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50281号“E城E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6767号“诚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引证商标案件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存续状态不是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