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鑫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09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3353号“屹普及图”商标、第46772227号图形商标、第13099017号“雅昂YAEONS及图”商标、第23775400号“雅诚制业YACHENGZHIY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编织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且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评述。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