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新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5084号“千慕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6074号“千慕QIAN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多个类别注册了毫无关联的商标,并无真实使用引证商标的意图。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液晶显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并无真实使用引证商标的意图等主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