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极标安全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新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34342号“极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602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