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51408号“Bour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uret及图 G1551408

阅读:39004 2021-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OURET ATELIER, S.L.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1408号“Bour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7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BOURET ATELIER, S.L.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1408号“Bour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87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密不可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Bouret”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BOURGET”字母构成差别细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礼服和婚礼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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