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25383号“地表八英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29724号“地下8英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说唱栏目主打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K酷狗音乐”商标创意说明、判决书、“酷狗”品牌宣传、所获荣誉、《地表八英里》节目合同及宣传视频链接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20年10月14日早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2020年11月6日,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密纹唱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唱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中文“地表八英里”构成,与引证商标“地下8英里”首尾文字相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