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94277号“卜蜂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卜蜂国际 50294277

阅读:62228 2021-08-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4277号“卜蜂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2226号“卜蜂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

  申请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4277号“卜蜂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2226号“卜蜂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表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虽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高,共存同意书不能消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推销陈列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开发票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中文“卜蜂国际”构成,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卜蜂”,且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

本文《关于第50294277号“卜蜂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卜蜂国际 502942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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