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虎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41522号“洪武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0731号“洪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洪拳设计而成,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活动图片、交流会视频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洪武天下”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洪武”,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