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恒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55235号“擦擦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395号“肤必诗 FURB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擦擦亮”构成,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去污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一般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