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84049号“卜蜂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45530号“卜蜂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50241号“卜蜂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并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内蒙古卜蜂优鲜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表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虽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近似程度高,共存同意书不能消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鱼、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中文“卜蜂国际”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卜蜂”,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