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71097号“显哥数学X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显哥数学XIAN 39971097

阅读:66496 2021-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礼显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菱惜浈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对第39971097号“显哥数学X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从事数学教育14年的网络名师,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显哥与申请人姓名形成对应关系,“…

  申请人:赵礼显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菱惜浈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对第39971097号“显哥数学X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从事数学教育14年的网络名师,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显哥与申请人姓名形成对应关系,“显哥数学”在数学教育领域具有很高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申请人与成都文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与成都文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被申请人明知争议商标为他人商标,未经申请人同意恶意抢注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显哥”为申请人艺名、别名,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姓名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知名度证明材料;2、申请人在教学中使用“显哥数学”情况;3、“显哥数学”合作协议;4、申请人与曾珍女士电话录音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件复印机用墨纸、卫生纸、笔记本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等。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姓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印机用墨纸、卫生纸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知名度或存在特定联系,即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姓名权益。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印机用墨纸、卫生纸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十五条该条款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或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商标主要使用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印机用墨纸、卫生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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