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56803号“11 BYBB'S DA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11 BYBB'S DARK 34856803

阅读:84634 2021-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壮壮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倪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2日对第34856803号“11 BYBB'S D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270余件,…

  申请人:刘壮壮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倪氏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2日对第34856803号“11 BYBB'S D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270余件,其大量囤积商标明显超过其经营能力,不具有使用的可能性。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绝大部分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相符。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囤积的商标之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等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2016年创立的品牌,被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事实,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1 BYBB'S DARK”商标注册情况及宣传使用情况;2、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士兵装备用皮带、旅行箱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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